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設定抵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和數量;
(4)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零壹條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依法只能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申請個人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申請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