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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犯人生病不準吃藥”的規定

絕對沒有這種不人道的規定!

犯人也是公民。他雖然被剝奪了人身自由,但也可能被剝奪政治權利。但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憲法第41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因此,妳有權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但是,作為壹個普通公民,我不贊成妳和行政機關發生沖突。畢竟我們是弱者,如果妳父親還在他們的管轄之下,可能會受到更不公平的對待。建議妳和主管溝通壹下,采取溫和的解決問題的方法,必要的時候給他們壹些好處。具體問題可以咨詢律師。不過,我還是勸妳不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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