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八條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1、行政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2.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中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備案,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3.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時,應當說明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修改情況。4.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地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5.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中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變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