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致罡是《賈致罡談春秋》壹書的著作權人,訴稱佛山電臺未經其許可,在兩個頻道播出的收聽《天下春秋》節目中大量使用了《賈致罡談春秋》的內容,不符合廣播機構的法定許可,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犯。佛山電臺表示,法律並沒有明確要求電臺在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時,必須註明作者和作品名稱。甚至考慮到註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電臺在廣播音頻和第三方媒體中多次提及《賈致罡春秋》壹書及其作者,意圖表明作者和作品名稱。因此,佛山電臺的行為屬於法律許可行為,不侵犯賈致罡的著作權。壹審法院認為,佛山電臺的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關於播放他人作品法定許可的規定。佛山電臺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結果,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佛山廣播電臺播放《聽天下春秋》的行為不符合該電臺的法定許可,構成對賈致罡著作權的侵犯。故判決駁回佛山電臺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壹條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和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