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給員工停工是違法的,侵害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和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某種行為會受到停工處罰,而勞動者是知道並同意規章制度的,但是違反了制度,那麽公司給予相應的處罰並不違法。用人單位處罰員工停工,對員工的影響比較大,但是停工也要遵守相關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情況下,無故停止工作是違法的。如果公司單方面停工,員工不同意,需要及時提出異議。另外,如果公司對上述做出的處罰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就是違法,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相關法律沒有規定最長停止時間,但根據相關規定,停止時間壹般不超過兩年。停工期間,不升級,不發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因病或者因工致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按照辭職辦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