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的“結構性存款”實際上是存款而非理財產品,其銷售和資本計量與存款相比。結構性存款與理財產品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本金運用方面:結構性存款的本金由銀行自營資金靈活運用,用途與壹般存款相同。理財產品的本金是資產管理部根據客戶的委托進行投資的,投資方向也在產品說明書中提前約定。
2.賬戶管理方面:結構性存款資金可隨時在客戶存款賬戶中查詢,與壹般存款壹致。理財資金在客戶的存款賬戶中沒有體現,只能查詢委托合同。
3.在本金核算方面:銀發2008369號文規定銀行應增設“結構性存款”統計指標,並給出了結構性存款的定義“是指嵌入衍生產品或收益掛鉤的股票指數、匯率等指數的存款產品。”我行根據監管要求進行會計核算。並上報央行,按壹般存款繳納存款準備金,納入存貸比考核。
4.在收入核算方面:本行結構性存款的客戶收入以利息形式體現,在“利息支出”科目下核算。理財產品應付客戶的收益計入相應負債。
(響應時間:2022年4月30日。請以招商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