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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法學碩士幫我解決這兩道計算題,謝謝!急!

計算題1: 1。經濟補償金每年支付1個月,計算依據為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但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故老張經濟補償金2200元X20(月),即44000元。

老王經濟補償金2600元(X3X12個月),封頂12個月,即93600元。

計算問題2:

問題1:合同於2009年6月30日終止,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已經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根據當時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原《勞動關系法》關於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這種情況下,我們只需要支付2008年10月1日到2009年6月30日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壹年半的時間。方法如上。

問題2:2008年5月30日公司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支付。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工作年限應從2005年7月1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應按上述方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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