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從防衛結果來看,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極大的損害。是正當防衛的適當條件,也是區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重要標準。本案中,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衛性質,采取的對抗措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人員傷亡,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從防衛意圖來看,於歡的刺傷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和母親的合法權益而實施的。於歡在意識到自己和母親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到嚴重非法侵犯,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持刀將杜誌浩等人刺傷。壹審判決認為“對方沒有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經出動,其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現實危險較小”。這種法律評價雖然著眼於生命健康權,但卻忽視了對環及其母親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對正當防衛保護對象的誤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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