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某與金某在履行雙方合作協議過程中發生糾紛。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華某決定將金某起訴至法院,讓法院解決雙方的糾紛。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華某收集了大量的材料,如合同、往來函件、電話錄音、證人等。面對眾多材料,華某有點暈,不知道哪些可以提交法院作為證據。那麽,法律上有沒有相關的證據規定呢?
律師回答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材料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1)當事人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8)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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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