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要求法律解釋的國家機關包括:
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這些機關在必要時可以提請NPC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起草法律解釋,經主任會議審議後,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法律解釋的原則如下:
1,忠實立法意圖原則。法律解釋違背法律的基本精神,沒有法律效力;
2、準確清晰的原則。法律解釋必須準確、清晰地解釋需要解釋的法律規範;
3.時效性原則。法律解釋來源於法律適用實踐的需要,應及時作出;
4.謹慎性原則。國家機關作出的規範性法律解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我們必須特別註意避免和減少法律解釋錯誤造成的不利影響。
法律解釋的原則,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解釋法律時必須遵循的出發點和指導思想。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對有權要求法律解釋的國家機關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五條
法律解釋權屬於NPC常務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NPC人大常委會進行法律解釋:
(a)法律規定需要進壹步澄清;
(二)法律制定後,新的情況需要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