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壹條需要保證原采購項目或者配套服務要求的壹致性,需要繼續向原供應商采購的,追加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或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政府采購應當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在地方預算中公布,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構確定並公布。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