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和請求權是民法中的兩個重要概念。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客體的控制、支配和支配能力,即權利人對該客體享有變更、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例如,所有者有權控制自己的財產。支配是壹種主動,具有保護自身利益的功能。相應的,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履行或者不履行某種義務的權利。比如買家要求賣家發貨,租客要求房東提供安全舒適的住宿。請求權是壹種被動的權利,需要依法維護。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支配權和請求權是相對的概念。只有擁有控制權的人才能行使請求權,請求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支配權和請求權是民法中重要的權利關系之壹。
支配權和所有權有什麽區別?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客體的支配、控制和支配能力,而所有權是對某壹物品擁有最高支配權的權利。所有權包含支配,但支配不等於所有權。所有權是壹種更為絕對和全面的權利,而支配權是對特定客體的支配和控制能力。比如,產權所有人可以通過買賣、出租等行為自由支配自己的財產,而出租人只有租賃權,不能進行變更或處分。
支配權和請求權是民法中的重要權利概念。它們是相對的權利,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支配是所有者主動保護自己的利益,而主張是被保護者被動保護自己利益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四條物權的定義和類型: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