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以他人名義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構成的犯罪是侵占罪。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本罪的立案標準是數額較大,有其他嚴重情節。因為各地標準不壹樣,我只給妳壹個上海的標準。壹般大城市標準比較高,小城市經濟不發達,標準比較低。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關於上海市部分刑事案件辦理標準的意見,貪汙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的起刑標準。侵占數額在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