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有人撿到別人的東西不肯還,或者讓失主拿錢贖回。這是犯罪嗎?如果是,該數額構成何種程度的犯罪?

有人撿到別人的東西不肯還,或者讓失主拿錢贖回。這是犯罪嗎?如果是,該數額構成何種程度的犯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來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委托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以故意占有為目的而沒有非法占有,如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或要求他人支付代管產生的費用,逾期不還,或意外毀壞、丟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以他人名義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構成的犯罪是侵占罪。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本罪的立案標準是數額較大,有其他嚴重情節。因為各地標準不壹樣,我只給妳壹個上海的標準。壹般大城市標準比較高,小城市經濟不發達,標準比較低。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關於上海市部分刑事案件辦理標準的意見,貪汙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的起刑標準。侵占數額在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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