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貴公司掛失公章的原因是什麽?是被偷了還是丟了?
2.如果公章丟失或被盜,現在的公章持有者是貴公司內部人員還是無關的外部人員?
3.如果公章持有人是妳公司內部員工,其以妳公司名義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構成合同法規定的無權代理行為。如果妳公司不追認簽訂合同的行為,該合同對妳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但相對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公章持有人有代理權的除外。
4.如果公章的持有人是與貴公司無關的外部人員,其使用貴公司公章簽訂的買賣合同不具有合同的真實意思,該合同對貴公司不具有約束力。
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1款: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