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保證書在夫妻之間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應當履行相互忠誠的義務。在實踐中,忠誠通常表現為簽署保證書或忠誠協議。這種保證或擔保協議多用於約束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因為是當事人之間自願簽訂的協議,基於民法“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選擇,壹般承認忠實協議的法律效力,所以在當事人之間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保證書”有效的前提是當事人自願、平等簽署。
任何具有意思自治的法律文書生效的前提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必須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簽字,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如果被迫或威脅簽署協議,其有效性是不確定的。這個題目中的題主提到,她所有的“保證書”都是男人出軌後簽的,所以這種情況下,男人是因為自己做錯了而想挽回家庭和婚姻,壹般是自願自願簽的忠誠協議。所以對簽字方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對它有法律約束力。
最後,從協議背後的目的來說。
婚姻法的最終目的不是鼓勵離婚,而是鼓勵婚姻的長期存在。自願忠誠協議顯然符合法律的根本目的和法律所要提供和保護的利益。所以考慮到立法的初衷,也是符合法律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