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根據案件需要,受委托的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擴展數據:
財產是指金錢、材料、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國有財產、私有財產以及具有貨幣價值並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壹般來說,財產有三種,即動產、不動產和知識產權(知識產權)。財產是指具有貨幣價值的權利的集合。所謂金錢價值,就是妳能得到對價並付出,就能得到金錢作為表現。在壹些國家,財產權受到憲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