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1名普通合夥人和1名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三)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4)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綜上所述,對於任何壹家公司來說,股東都是向公司投入資本或其他有用資本的主體,無論是合夥企業還是個人,只要能投入這些資本,都可以成為股東。法律之所以沒有限制,是為了激活企業的資金來源,以便更好地發展經濟。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