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九條負責頒發建築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頒發質量合格文件或者驗收為合格工程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該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壹)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