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1.《合夥企業法》只是禁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成為普通合夥人,並沒有明文規定所有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因此,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2.註意《公司法》第15條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為公司成為對被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留下了出路,《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是這壹出路的依據。《合夥企業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但從立法精神來說——沒有禁止就是允許,所以公司當然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回答問題:
1.公司有限責任原則是否違背立法精神?
我個人認為這是違規的。無論從立法原則上如何承擔責任,都是違反了兩個原則的兩面性,即違反了有限原則和無限連帶責任
就拿上面的例子來說: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總資產65438+萬,再投資和另外1個自然人各出資65438+萬成立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企業虧損20萬以上,有限責任公司只承擔65438+萬,自然人需要承擔65438+萬以上(因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法人)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