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提到的“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法律制裁的法律在今天仍然有價值”這個問題,更接近於把“法律”理解為“法律概念”。然後說現在還在保護,是因為這種價值取向符合當下的傳統文化和人類文明。嚴格來說,古羅馬法律所重視的“未成年人保護”與我們現在所說的“未成年人保護”在內涵和外延上都有著本質的區別。比如,前者的未成年人只是公民社會或者全民社會條件下的法律上合格的未成年人,而我們現在說的未成年人範圍要廣得多,價值觀完全不同。另壹方面,法律是繼承的。當我們研究今天的法律時,我們會回頭看看昨天失效的法律,這會使現在的法律更加嚴謹合理,但它並不是對以前法律價值的復制,事實上也不可能復制(那時這壹規定已經失去了現實的土壤)。按照妳說的,法律也是變化發展的。
以上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