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本人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