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陜西省社會救助辦法》、《陜西省關於進壹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陜西省臨時救助工作規則》等有關規章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臨時救助是政府對因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暫時無法納入其他社會救助體系,或者救助後基本生活暫時仍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提供的緊急過渡性救助。
第三條臨時救助由政府負責。
(壹)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臨時救助工作的政策修訂和組織實施;
(二)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監察、衛計、教育、住建、人社救助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民政部門,做好臨時救助相關工作;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臨時救助工作;
(四)村(居)委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臨時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