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檢內容:檢查發動機、底盤、車身及其附屬設備是否清潔、完整、有效。檢查車輛的制動、轉向操縱性、照明和排氣。檢查車輛是否經過改裝、改裝、改造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定期審驗。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機動車駕駛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數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並重新考試;考試合格者,憑機動車駕駛證交回。機動車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壹年內沒有累計記分的,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考試期限。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