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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言侮辱別人是什麽規律?

用語言侮辱他人是侮辱罪。

滿足以下要求構成侮辱: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

2.在客觀方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情節嚴重;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本罪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具有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

認定侮辱罪情節嚴重的條件如下:

1.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兩年內因誹謗罪受到行政處罰,並誹謗他人的;

4.其他嚴重情節。反復辱罵等。

受到侮辱被告方只需滿足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綜上所述,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然詆毀他人,情節嚴重。這類犯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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