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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市長議會制?

市長議會制:市長作為行政首長,議會分別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市長直接對選民負責。市長向議會提出立法建議和預算,負責執行預算和任免行政人員,有權否決議會通過的立法。市長會議制度是美國大多數市政府的壹種組織形式。在這種制度下,市長有權不經議會同意任命大部分市政府部門的負責人,有權指導和協調市政府的管理工作,有權編制和負責預算的執行,有權通過提出立法來指導決策,並對議會立法擁有否決權。主要內容如下:(1)市長和市議會議員由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市長和市政行政部門負責人均不得兼任市議會議員。(2)城市主要行政部門的首長由市長任命。雖然必須經過議會批準,但這只是壹種形式。只有壹些官方職位,如司庫和審計員,是選舉產生的。市長有權罷免表現不佳的行政部門負責人。(3)市長負責執行決策,協調各部門工作。市長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壹旦議會通過預算,市長有權控制預算的執行。(4)市長和議會都有立法權,議會在立法中處於從屬地位。市長不僅可以向議會提出立法建議和制定規章制度,還可以否決或部分否決議會通過的立法。除非得到議會壓倒性多數的通過,否則否決權成立。(5)市內有L個或幾個市級法院,法官由市長任命或經議會同意普選產生。在壹些城市,市長擁有準司法權,即有權赦免違反城市法規的人。(6)城市裏有壹些半獨立的委員會,沒有管理事務的權力,主要職責是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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