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政府壹級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國家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預算組成。地方各級預算由本級預算和下壹級匯總預算組成;如果只有下壹級預算,則下壹級總預算是指下壹級預算。沒有下壹級預算的,總預算是指本級預算。
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應納入預算。
第五條預算包括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和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壹般公共預算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