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預重整和重整的區別在於:
1,開始時間不同。
2.適用對象不同。
3.具體措施不壹樣。
4.內容不壹樣。
5.要求不同。
二、預重整的優勢是什麽?
(壹)構建重整前制度的社會價值
(2)預重整可以彌補現有破產重整程序的不可逆性。
(C)預先重組可以減少強制批準的負面影響
(D)重組前可以減少重組的司法和時間成本,提高重組的成功率。
(E)預重組可以有效解決庭外重組中少數債權人的“夾緊問題”。
三、預重整的操作流程
1,前期準備負債企業;
2.法院幹預;
3.政府驗收;
4、預改革實施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壹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