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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前的法律條文

預重整屬於庭外程序,是壹種“庭外資產重組與庭內重整相銜接”的新型困境公司救助制度。預重整可以通過社會化和司法機關的介入,準確認定困境公司的重整利用價值,降低重整規制成本,盡快完成對具有利用價值的困境公司的救助,維護借款人、債務人和相關利益方的多元化權益。

首先,預重整和重整的區別在於:

1,開始時間不同。

2.適用對象不同。

3.具體措施不壹樣。

4.內容不壹樣。

5.要求不同。

二、預重整的優勢是什麽?

(壹)構建重整前制度的社會價值

(2)預重整可以彌補現有破產重整程序的不可逆性。

(C)預先重組可以減少強制批準的負面影響

(D)重組前可以減少重組的司法和時間成本,提高重組的成功率。

(E)預重組可以有效解決庭外重組中少數債權人的“夾緊問題”。

三、預重整的操作流程

1,前期準備負債企業;

2.法院幹預;

3.政府驗收;

4、預改革實施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壹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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