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數據:
如果消費者是職業打假人,就無法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消費者因食品藥品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發生糾紛,買受人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買受人明知有質量問題仍購買該食品、藥品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