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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錯案問責的困境怎麽了?

冤假錯案的成因復雜,可分為主動型和被動型兩種。所謂主動,是指在案件初始辦理過程中,某些特定原因影響了案件走向,造成冤假錯案;被動的冤假錯案主要發生在壹些積案中,受當時技術、法律、辦案條件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導致案件的調查取證無法做到滴水不漏,或者無法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定罪。然而,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很多證據並不符合當今社會常用的法律,尤其是核心的法律理念不容置疑,導致曾經的罪犯在重新確認後因為證據不足而被無罪釋放。

但無論是什麽原因造成的冤假錯案,受害人重獲自由後的第壹反應自然是追究相關責任。然而,近年來問責的進展並不樂觀,大部分冤假錯案往往難以查清。雖然巨額的國家賠償也是追查的障礙之壹,但包括取證難、責任主體無法明確在內的諸多因素也是查不出來的障礙和阻礙。

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冤假錯案的受害者都是通過案件被證明清白的。相當壹部分受害者重申自己是無辜的,主要是因為證據不足。這類案件最後幾乎不可能查處。畢竟年代久遠導致取證條件缺乏,現有證據無法形成嚴密的證據鏈。雖然原有的偵查技術和條件已經制約了案件的偵破,但是主證據趨勢必然導致後來的案件翻案,成為冤假錯案。這也是事實。

除去冤假錯案受害人提出的賠償,這個說法其實很難成立。畢竟沒有相關證據互相證明,導致追責失敗。此外,司法機關追究冤假錯案責任的決心和態度也是導致冤假錯案責任追究困境的客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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