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錯案的上訴,實際上指的是審判監督程序,也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審的壹種特殊訴訟程序。目的是通過再審和作出判決,糾正已經生效並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對本院壹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壹級法院提出上訴;如仍不服二審終審判決,可上訴再審。根據法律規定,對符合再審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結再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