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元代立法的總體情況是怎樣的?

元代立法的總體情況是怎樣的?

(壹)元朝建立之前

元朝統壹中國之前,早在成吉思汗時代就完成了從原始部落向奴隸部落聯盟的過渡,並開始出現成文法。成吉思汗時代的法令在蒙古語中稱為“劄薩”,但基層時期的法律尚未形成系統的法典,蒙古族部落習慣法在實踐中仍占主導地位。同時,在司法實踐中也允許用黃金律判案(這裏的黃金律指的是太和律,實際上是修訂後的唐律)。窩闊臺汗第六年(公元1234年)五月,大會諸王頒布《條例》,規定在公共事務中說話不算數者,處以鞭笞之刑,直至死亡。任何“不遵守這條法律的人都將受到斥責。”但總體來說,習慣法仍占主導地位。

(二)元朝建立後

元初統治者根據統治全國的需要,采納了漢族官僚提出的“遵漢法”和“附漢法”的建議,在唐宋法制的基礎上,運用蒙古習慣法,積極編纂元朝法律。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制定並刻制了《至元新例》,這是元朝統壹後頒布的第壹部法典,也是元朝的基本法。

此後,元仁宗頒布了“豐憲宏綱領”。元英宗三年(公元1323年),元朝的另壹部重要法典《大元通制》在《奉先洪剛》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大元通制》頒布的同時,還被編纂成《大元聖正國朝規》,簡稱《元規》。《元張顛》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頒布的法典,而是自元世祖以來的近五十年間,由當時地方政府編纂的有關社會、經濟、政治、軍事、法律等方面的詔令、規則和判例的匯編。《元張顛》反映了元代法規制度的發展變化,是研究元代歷史的重要史料。

  • 上一篇: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公司後來制定的規章制度發生沖突怎麽處理?
  • 下一篇:村民在承包的地裏種樹合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