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沒有規定乘客的年齡,也就是說,沒有權利拒絕85歲的人乘車。
2;當然,不止兩個合同。公交公司不是甲方就是乙方,乘客是對方。
3;乘客的義務是不攜帶危險品和規定物品上車,就這麽簡單。如果乘客拄著拐杖上車,司機和乘客都有義務給老太太安排座位或者放到安全的位置。法律沒有規定乘客不能在車廂內行走,必須拉扶手。如果非要規定這個,殘疾人怎麽辦?
4;公交行業是公共服務行業,也就是說,是為人民服務,享受政府補貼的行業。
5;司機的責任是合理的,但應該是部分責任(這是公交公司和司機-員工之間的事)。因為公交公司作為主體要負全責,而且,每壹家車企都已經投保了乘客強制保險。但是司機的責任是操作失誤造成的(公交司機要經過專門培訓,因為運送的是人,不是貨物),所以老太太只能起訴公交公司要求賠償。公交公司追究司機責任是另壹回事。
6;從公交公司乘坐公交車時,雙方形成客運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承運人負有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汽車公司因其司機未盡到管理責任(安排座位等),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急剎車,未盡到安全責任,導致老太太摔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