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由仲裁員、法官根據員工的過錯程度等具體情況確定。
3.公司扣除補償費的,應當事先書面告知扣除原因和金額,未經書面通知不得扣除。
4.建議在扣除補償費時取得員工的書面確認。勞動者拒絕書面確認的,應當依法書面告知。
5.扣除補償金後,員工每月領取的工資余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壹個月的扣款少於賠償總額,公司可以逐月扣款,累計計算。
6.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員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公司可要求員工在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進行壹次性賠償。
7.公司可以在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專項合同中設計賠償條款,明確約定賠償事項、過錯分擔、賠償金額。
8.公司不得將自身經營風險擴大到由員工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兩者相結合,可以看出,勞動者應當對用人單位承擔職務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