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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期間接私活。

法律分析:1。員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與單位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就需要依據勞動合同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做影響勞動者工作的私事,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在工作期間故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要求賠償。利用單位資源幹私活是故意,如果導致單位資源損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取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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