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權轉讓協議是指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雙方在股權轉讓中的權利和義務。合夥協議期滿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轉讓股權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且不得損害其他合夥人和合夥企業的合法利益。新合夥人要進入合夥企業,必須征得全體合夥人同意,並訂立書面合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股權變更完成後,需向公司註冊地市場監管局辦理股權轉讓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十二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取得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合夥協議修改後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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