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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長期加班猝死,公司是否有連帶責任?

公司應該承擔責任。

人社局作出的不認定工傷的決定,似乎符合公眾的認知。二審法院在撤銷人社局的決定時,認為在家加班也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概念。

最高法支持二審法院的認定,員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也應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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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意事項:

爭議的焦點在於“工傷視同工傷”的滿意度,而“在家工作”是否符合“工傷視同工傷”的條件,是否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概念,理解起來不壹定很復雜。

認定是否構成工傷的關鍵問題是職工受到的身體傷害與履行職責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系,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老師在家批改試卷,是壹項應該在學校完成並帶回家的工作,本質上是履行職責。

他所在學校的數學組證明:“考試時,馮老師連夜做完了兩個班的數學卷子,並進行分析,因為每周三是我們學校數學教學的調研時間。”

人民網-北青報:加班在家猝死作為工傷的樣本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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