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必須用鋼筆書寫或打印,並提交人民法院起訴部門。提交起訴狀時,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被告為壹人的,提交兩份起訴狀;如果有兩個被告,應提交三份起訴狀,以此類推。起訴書副本可以用鋼筆書寫或打印,也可以復印。
原告的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1,投訴標題。壹般寫民事起訴狀或者民事起訴狀;
2.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當事人是法人的,應當寫明法人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3.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這個內容是投訴的主要內容,因情況而異。寫這部分要準確、具體、簡潔;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該部分可以在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中指出,也可以單獨陳述並附在起訴狀中;
5.被訴人民法院名稱、起訴日期、原告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