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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業分立或合並的地方,消費者向誰要求賠償?

法律分析:原企業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並未因原企業的消失而消失或免除,而是其責任和義務轉移給了其他承擔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即在企業分立的情況下,如果原企業終止,由於成立了若幹獨立的新企業承擔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這些企業應對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可以要求其中任何壹方賠償自己的損失。如果原企業還存在,他們應該要求原企業賠償。其他新設立的企業承擔原企業的權利義務的,這些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可以向其中任何壹方要求損害賠償。企業合並時,無論原企業被其他企業兼並,還是原企業與其他企業組成新企業,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仍由被合並企業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原企業發生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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