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1)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有:憑證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的名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接受證書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二)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報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名或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單位領導或其指定人員簽字或蓋章。對外發放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原始憑證凡用大寫和小寫金額填列的,大寫和小寫金額必須壹致。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付款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人和收款人的付款憑證。
(四)原始憑證壹式二聯,每聯應註明用途,只能有壹聯作為報銷憑證。發票和收據壹式兩份,必須用雙面復寫紙書寫(發票和收據本身有復寫紙功能的除外),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加蓋“作廢”章,與存根壹起保存,不得撕毀。
(五)發生銷售退貨,除填寫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受理憑證;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收據或匯款銀行的證明,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六)職工借款憑證必須附在會計憑證後。收回貸款時,應出具新的收據或返還借據復印件,原貸款收據不予返還。
(七)經上級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以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批準文件需要單獨備案的,應當在證書上註明批準機關的名稱、日期和文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