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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利益過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中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額利息沒有保障。根據這些規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之前,各級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時,並不保護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過高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0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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