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僅限於合同案件,且僅限於第壹審民事經濟糾紛中的合同案件。
2、當事人約定選擇管轄法院的,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當事人選擇與合同無實際聯系的人民法院的,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蓋章的地方。
3.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或者雙方在訴訟前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各方必須作出明確和單壹的選擇。當事人必須在上述五個法院中選擇壹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對選擇管轄約定不明確或者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選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的,選擇管轄的約定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