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格鬥是格鬥的壹種形式。雙方事先約定好時間地點,然後采取暴力手段解決問題。當然是禁止的。每個人的身體權利都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不允許任何人非法侵犯他人的健康。如果隨意訂立合同,人民正常的生產生活就會陷入混亂。事實上,從合同的整個過程來看,從預謀到實施,與偶爾的打架鬥毆相比,合同雙方的主觀惡性更大,對社會秩序的破壞也更嚴重。特別是合同雙方都有傷害對方的故意,壹般不具備免除處罰的情節。因此,合同雙方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情節較輕,經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不予處罰。據此,在輕微打架事件中,如果雙方在事發後達成不追究責任的協議,可以不再追究違反治安的責任。在追究刑事責任方面,司法機關是懲罰犯罪行為的主體。它依據國家刑法的規定辦案,不考慮當事人的意願,即雙方同意不追究刑事責任,不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當然,事發後雙方同意不追究刑事責任,說明受害方理解加害方。雙方在此基礎上達成刑事和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甚至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或者法院決定免予刑事處罰。
第四十三條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或者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