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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沒過戶,已經轉賣了。如何追究責任?

法律分析:第壹,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標的物交付,風險責任轉移。在未登記車輛銷售但轉移占有的情況下,車主對機動車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體現了支配性質,車輛的經營利益也歸車主所有,符合風險責任轉移。對於註冊車主來說,車輛的交付已經失去了對車輛的控制和運營利益,也就沒有了管理的可能。

第二,法律沒有規定登記過戶是車輛交付的必要條件。雖然車主變更,車輛登記等。都要辦理登記手續,但這只是履行行政登記手續,而不是民法意義上的交付行為和所有權轉移行為。將車輛變更登記與不動產登記過戶混為壹談,沒有法律依據。

第三,車輛本質上屬於動產範疇。根據《民法典》和《民法典》關於動產買賣合同的規定,占有的轉移應視為交付時所有權的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當事人以買賣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由機動車壹方負責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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