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律沒有規定登記過戶是車輛交付的必要條件。雖然車主變更,車輛登記等。都要辦理登記手續,但這只是履行行政登記手續,而不是民法意義上的交付行為和所有權轉移行為。將車輛變更登記與不動產登記過戶混為壹談,沒有法律依據。
第三,車輛本質上屬於動產範疇。根據《民法典》和《民法典》關於動產買賣合同的規定,占有的轉移應視為交付時所有權的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當事人以買賣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由機動車壹方負責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