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責任是由交警來劃分的,交警根據事故原因做出判斷。然後根據原因,看是哪壹方的錯造成的。過錯最大的壹方將承擔更大的責任,當然也將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所以事故責任的大小與賠償責任密切相關。另外,交警的責任劃分不是口頭做出的,需要出具書面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上面會主要註明事故的經過、認定的依據、事故責任人以及責任。事故責任壹經作出並經雙方確認認可,即可作為事故賠償的依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日內向上壹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如果還不服,可以收集證據,法院會做出最終的責任認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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