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可以延期幾次?
破產重整程序在壹定期限內只能進行壹次。為防止已進入實施階段的重整計劃被隨意變更,導致重整程序被不當拖延,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紀要》從三個方面對重整計劃的變更進行了限制。
壹是明確規定重整計劃變更的前提條件是原重整計劃因客觀原因無法實施。債務人可以執行重整計劃而拒絕執行的,不適用變更程序。
其次,重整計劃的變更次數以壹次為限,防止無休止的變更和無限期的拖延。
第三,規定了嚴格的變更程序。
綜上,重組前終止壹旦生效,就不能重啟,只能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