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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工傷死亡事故的處罰

用人單位隱瞞工傷事故的,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如果是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工傷,將被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 ‰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1倍3倍罰款。

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的費用。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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