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暫停。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壹)中標候選人的排名、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評標情況;(二)中標候選人承諾的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相關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三)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和能力;(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標人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