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壹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且發生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懷孕不滿12周(含流產)的女職工產假為15天;12周至16周(含)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至28周(含)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法律規定哺乳期為十二個月,即從出生之日起至壹周歲止。享受優撫的哺乳期為12個月(從出生到滿周歲)。請參考以下法律法規:《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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