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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員工請病假需要開具醫院證明有法律依據嗎?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病假必須有醫院證明。

但在實際工作中,為了請帶薪病假,避免員工濫用帶薪病假,通常需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提供壹些證明:

1,醫院開的病假證明。證明必須有主治醫生簽字,並加蓋醫院公章;

2.休假。或雇主內部的其他類似證明。

上班請病假的員工壹般不能扣工資。員工請病假時,用人單位應將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定為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60%至100%,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長天數為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視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而定: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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