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響成文法淵源和效力的因素:制定主體、適用範圍和制定時間。
1.不同位階法律的效力原則:憲法至上、法律高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高於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高於法規、地方性法規高於地方政府規章等。
2.同等法律效力原則:
(1)國家法優先、特別法優先、法後優先、實體法優先、國際法優先的原則,省級政府規章優先於設區的市政府規章的原則。
(2)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裁決。
(三)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定。
3.具有重疊等級的方法的起源的沖突處理原則:
(1)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有變通規定的,應當變通。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有變通規定的,應當變通。
(2)當地方性法規與部委規章發生沖突時,由國務院決定適用地方性法規或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定。
(三)部門規章或者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相抵觸的,由國務院決定。
(4)如果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壹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裁決。